根据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)、 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
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》 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)的有关规定, 现将我局截至
认定的非正常户予以公告。从即日起,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
使用。
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